全文发布:保障教育优先发展,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
内容:
《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》
(2023年11月7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)
第一章 总 则
为了加强商丘市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的规划建设,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商丘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本条例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的规划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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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规 划
市、县(市、区)教育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,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,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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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建 设
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,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中小学校、幼儿园,确保适龄儿童、少年的入园入学需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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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
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政府组织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。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由政府组织建设或者政府依法制定优惠政策,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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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法律责任
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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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 则
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,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内中小学校、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。
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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